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本办法所指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各部门的分工, 协调各部门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具体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宣传、组织、审批和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的审查、签章和回执录入;
(二)学生在读期间贷款资金账户的协助管理与资金划拨。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保持信息共享;
(二)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
(三)组织完成贷款学生续贷申请及每年在线维护;
(四)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
(五)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即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经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最低 1000 元,从入学初就可以申请贷款,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按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我校取得大专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向县(市)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 借款申请表;
3. 学籍证明。新生凭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或借款学生出具的未在学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中心证明;
4. 经办银行所需其他材料(如家庭困难证明等)。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市)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或代理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
(三)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和贷款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贷款回执要求填报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系统,部分借款学生(主要指个别外省、市)须在报到后将合同或回执单盖章后寄回所在县(市)级资助中心;
(四)贷款审批。借款合同于经办银行审批后生效;
(五)贷款发放。县(市)级经办银行(或委托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进行资金监管,之后再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学校的财务账户(个别外省、市地区到账后由学生个人将贷款直接转至学校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与偿还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计息与偿还
(一)贷款利率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按年计收利息;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含1 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三)学生毕业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利息与本金;
(四)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款的续贷与变更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续贷声明及就学信息变更
(一)助学贷款学生如需办理续贷申请,每年应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2 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有续贷意向的
学生于每年 6 月20 日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更新个人信息(院系、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如发现学制有误,应及时反馈给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后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登录系统维护更新。
(二)学生填写续贷声明。有续贷意向的贷款学生于 6 月 20 日前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 陈述上一学年来的个人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及下一学年的续贷意愿,并且承诺履行助学贷款合同义务,按时还本付息等)。
续贷声明内容必须真实,对内容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续贷声明, 学校审核时予以退回,学生须在规定时间之前重新填写提交。
(三)续贷声明系统操作事项:学生自行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sls.cdb.com.cn/),凭本人身份证号码或登录名、密码进入系统后(如忘记登录密码可自助重置、联系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置密码或咨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 95533 重置)。
在<贷款申请>功能中点击<新增>,在<续贷声明>栏中录入声明内容,续贷声明填写完整后,再依次填写<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最后点击<确定>提交<贷款申请>。提交后,6 月 30 日前登录在线服务系统查看学校审核状态,如有退回,请按要求及时修改提交。
(四)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办理。贷款学生的就学信息发生异动时,如更改专业、专升本、休学、退学、学生改名等情况,学生及所在班级辅导员应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时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携有效证明材料到其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当地县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章 贷款毕业确认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确认流程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在每年的 5 月 25日前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ls.cdb.com.cn,更新个人信息;
(二)登录成功后,点击页面左侧“个人信息变更”模块,逐项核对,如实更新个人最新有效联系方式、就业信息、共同借款人
(联系人)信息,填写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个人信息核对更新 完毕后,点击“毕业确认申请”按钮,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无误后,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完成申请;
(三)借款学生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还款,以免影响日后的工作、生活中的信贷等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起施行,2022 年 8 月修订, 由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