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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日期:2024-05-06点击数: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任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主要用于学生解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生活和部分学习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次年春季两次发放。次年春季发放时,在前一年秋季名单基础上根据学生在评定后的表现再次审核确认。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如:退学或违纪受处分未解除等)取消春季发放资格,按程序重新补充符合资助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发放。

第五条 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监察室、各二级学院等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组织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组织专员、资助干事、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4400 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330O 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2200 元。

第九条 原则上国家助学金一、二、三等分别对应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类学生。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名额分配到每个班级。各班级应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班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的班级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 5-7 人为宜,小组成员必须组成合理,不

得是申请本年度助学金的学生,不得集中在一个学生公寓楼或 1-2 个宿舍。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资助专干汇总本学院班级指标分配情况及班级评定小组名单备案备查。

班级评定小组对提出申请学生按《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 在综合申请学生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等各方面调查意见的前提下召开班会或评定小组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认定的困难等级确定国家助学金等级, 并报二级学院评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各班级的建议名单进行认真审核, 将审核符合要求的班级建议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组织人员到二级学院或学生公寓楼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査符合要求的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再报院务会会议审定,最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以转账支付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次年春季两次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定小组应在评定结束后继续发挥监督作用发现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二级学院或学校资助中心:

(一)吸烟,酗酒,大吃大喝;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经查属实的,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追回资金,并在 1-2 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具体操作以评定当年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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