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取报酬完成学业,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财〔2018〕12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含浏阳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 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资助贫困学生的有效措施。学校倡导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报酬,以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就业、后勤、物业等部门相互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协调校内各处室,与人事部门衔接,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报酬标准,负责编制工资报表;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发布勤工助学岗位及用人需求信息,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六)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主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资源。
(一)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如: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三)与学生工作处对接,提出用人要求;
(四)审核并代表学校与校外用人单位、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核定、酬金标准制定、工资审核报批。
(一)受理学校各部门提交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并对申请情况在 3 日内进行审核、回复;
(二)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
(三)受理、审核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报校领导批准后,提交财务处。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助教、科研、行政管理、图书馆、后勤服务和校办产业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适当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先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招生就业处衔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家长同意其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书面意见。对于学生提供的家长书面意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安排专人与家长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确认情况予以登记备查。
第十八条 校外寒暑假连续性勤工助学岗位,且达到 50 人以上用人规模的非长沙市区的单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老师带队并入驻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驻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带队老师的生活费及劳务费。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 600-800 元人民币, 特殊岗位由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院领导另行批准。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招生就业处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招生就业处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交一份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存档。
协议书内容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协议书在签订前需经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用人单位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并报主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暂停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