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招生期间考勤管理制度,加强教职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教职工因招生工作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填写《招生期间请假审批单》交招生就业处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返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院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遇特殊情况,在请假招生期间需要补充时间不能回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返岗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各处(室)、系部人员的请假,1-2天由部门负责人、招生就业处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招生就业处备案,每月初由招生就业处出具《招生期间人员请假情况统计汇总表》经招生就业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提交人事处核算工资。
2、各部门负责人、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教师必须与教务处报备并做好调课或请相关教师代课确保教学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