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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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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08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益和质量,根据上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依纪依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维护党纪政纪、校纪校规严肃性,确保学校政令畅通为根本目的。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会、董事会、校务会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关注“关键少数”,强化党内监督,在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监督的同时,督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依纪依规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以权谋私、以岗谋私、以学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立足于“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在监督各部门和校属单位落实“一岗双责”,履行职能的正确性和程序性,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执行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章 监察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纪检监察对象主要包含学校各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纪检监察事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四风”问题、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资,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各类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管理、资产管理、评奖评优、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事关群众和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例行抽查。纪检监察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监督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例行性抽查应出具书面报告。

第九条 专项检查。纪检监察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应当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现场督查。纪检监察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七条规定事项进行现场督查时,主要任务是检查主责部门、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规则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廉政考察。学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廉政考察和谈话。廉政考察可与人事部门的任前考察一并进行。

第四章 监察的权限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监察职能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责令纪检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党纪、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各单位和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调查,要求纪检监察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出面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三)要求纪检监察对象提供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证据、证物、证言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资金、物品和其他有关的材料;

(五)责令纪检监察对象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财物,收缴其非法所得财物;

(六)在案件调查中,对拒绝、敷衍调查的,对知情不报的,利用职权包庇、隐瞒、毁证的,拒绝提供证据、阻挠、破坏调查的,对举报人或调查人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室有权追究当事人或直接领导的连带责任,并经党委会、校务会决议给予降薪、停职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在查处违反纪律案件时,可以提请学校审计、财务、保卫等职能部门予以协助,在查处重大违纪案件中,经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决议可提请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助。

第五章 监督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校属单位和中层以上干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做好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监督工作,同时还应加强对参与相关工作的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

第十五条 对各部门、校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不力,造成影响的,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对抗监督检查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时,应立足职能本位,不得越位、错位、缺位;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不得通风报信、透露信息等。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影响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