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国家任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上一学年及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各二级学院等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组织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组织专员、资助干事、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
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第八条 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公益活
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 20%;
(七)学习成绩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 10%,当年
无不及格科目;
(八)到课率达 100%(请假除外)。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表》并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对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其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再报院务会审定,最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到账 30 天内以转账支付形式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代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具体操作以评定当年实施细则为准。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