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总支(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院(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各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校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宣传栏、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严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把关,规范师生参与外事活动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专业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引导服务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宣传统战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能力素质不适应不适合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海外人才的引进要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党委统战部要履行抓好全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四)学生工作部要履行抓好全院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学生思想的渗透。组建一支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建设并发挥好作用。
(五)团委要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阵地管理,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不断提高学生骨干、团干部、青年知识分子等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组建一支团学干部为主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与学生工作处的以辅导员、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形成全校无死角全覆盖的思政网络格局。对校内的学生文艺演出活动、学生会及学生社团活动,尤其是思想文化类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负责审查和把关。
(六)保卫处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严密监控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热点事件,煽动师生情绪,从事渗透捣乱破坏活动,加强对宗教传播的有效管理,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师生进行渗透。加强对邪教、传销组织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党政办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七)党政办、教务处要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不断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要配合宣传部及各党总支、各党支部做大做强网络正面宣传、做好网络新闻宣传、网上评论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保证和支持,深入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全力做好占网、用网和引领网络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监管。
(八)教务处、督导处要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对在课堂上出现的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的言论要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九)思想政治课部要实施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不断提高思政课的到课率、抬头率、满意率。
(十)工会要有效发挥其在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全校教职工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十一) 离退休工作处要鼓励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的离退休老同志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讲好中国故事,弘扬学校精神,为学校改革发展助力。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宣传部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审批;各主办单位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宣传部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等负有监管职责;教务处、督导处对学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团委对学校内各类思想文化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学生工作部负责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国际交流中心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基金会项目负有监管职责。各部门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工作、各类办公、教学、科研、生活和文化场所的意识形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宣传部、纪检监察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级党组织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15〕31号)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在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能胜任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宣传部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宣传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