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可靠的接班人,着眼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切实抓好青年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
第六条 坚持“早选苗、早培养”的原则,新生入校以后,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党支部和院团委配合,做好党的知识宣传工作,吸引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对进入本院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接收转入的入党申请书,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关党支部。
第八条 要求入党必须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本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决心。并附加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简单介绍及本人联系方式。
第九条 接受入党申请。申请入党的学生将入党申请书交各系学生党支部。党支部收到申请书后,应与申请人谈话,鼓励其更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条 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学生应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支委会在对申请入党的学生进行全面了解、考察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
(2)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谈话、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3)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其入党动机、信仰信念、政治觉悟、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思想品德、奉献精神、纪律作风、工作表现等,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意见。
(4)各支部组织委员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收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
第十一条 各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所推荐的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个人向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在班上属中等偏上水平;遵纪守法,无受处分现象;表现良好,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班级团支部投票推荐,票数过半数且排名靠前。
第十二条 学院党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学习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校严格考勤考查,对成绩合格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并将结业成绩反馈各支部。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每年分两次向学院党群工作部报送党员发展计划,每一批次上报发展党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4%。由党群工作部分配年度发展指标,报送时间为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做好“推优入党”工作。院团委要严格把握“推优”条件,严格按照“推优”程序,把优秀共青团员及时推荐给党组织培养教育。党员发展对象必须经班级团支部推荐,要求民主投票,获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发展学生党员应考虑年级、班级、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之间的相对平衡,发展重点放在二年级和三年级第一学年发展的学生党员必须是高中阶段列为培养考察对象(考察材料必须齐全和真实),或第一学期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的前10%,且表现特别突出者。第六学期学生在校外实习原则上不发展党员。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从申请入党开始,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经观察,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可推荐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推荐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要求:获得党校结业证一年及以上;前一年度学习成绩班级排名为前30%,且没有单科不及格现象,操行分不得低于85分,无任何违纪记录;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且一般应获得院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八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校读书期间的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函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进行政审、手续不完备、没有突出的思想政治表现、群众反映问题查清等,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普通同学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平时的表现。也可通过个别了解广泛征求意见,并整理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整理收集党员发展资料。经支部初步讨论认为条件成熟的发展对象,应由支部组织委员整理其有关资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思想汇报、自传、政审外调材料、团支部“推优”材料、党校学员登记表、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学习成绩证明材料等,一并报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预审。党群工作部将各支部提交的发展对象名单、相关资料整理之后,提交党委集体审查,确认其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经同意后,交党支部正式讨论发展。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也可适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会议,接受教育,但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1)入党申请人按入党志愿书填写的内容逐项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