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
首页 > 党风廉政 > 正文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湖外党发[2012]15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员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所涉及到任职期间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责任追究对象,不受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影响。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所涉及的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的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校;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与时俱进;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谁主管,谁负责,分清责任。

第五条责任的种类:

(一)直接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落实,或对上级明确提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的,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在单位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致使单位管理混乱,给党、国家、学校、单位的利益及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对本单位的管理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不按规章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学校、单位的利益及及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以及不按要求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六)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为不称职的,调整其职务;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由于工作不力、处理方法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以及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一)本人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在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招生与就业、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外事纪律、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发生损害国家、学校利益或者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十二)本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对自己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有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2.本单位、本部门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3.不制止、不查处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4.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以上如是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造成的,对领导班子或者党组织进行处理,并对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理。

第七条对于第六条没有规定但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如需要按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错误或推卸、转嫁责任,致使危害结果扩大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多次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干扰、妨碍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另有规定情节的。

第九条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上述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和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取消单位有关评先资格或者已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

(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1. 改组;

2. 解散。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 取消荣誉:取消领导干部有关项目的评先资格或者已获得的相关荣誉;

学院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京阳大道

版权所有:©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