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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我院办成有自己特色的外语类高职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董事会、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院长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聘任、奖惩规定、考核制度等方案;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立项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公开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决定职工住宅管理方案、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对干部的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建议。其中评议院级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五)审议通过教职工提案审查报告。教代会所收到的提案、来信、来访,按内容性质分别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能够及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需要创造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管理指挥权,要教育职工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院长应当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对待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作用。

院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在执行教代会决议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在决定同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凡是我院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以教职工总数的30%左右为宜。

第十三条 代表的构成要注意广泛性,要照顾到学院各类人员。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按部门或人数组成代表组,推选出代表组长。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届时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其代表资格,调出学院由原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五条 学院的中层领导干部,除当选正式代表外,可根据需要作为列席代表;还可邀请离退休职工、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等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力;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院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或生产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合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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