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外院字〔2022〕15 号
关于印发《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处( 室)、浏阳校区: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讨论通 过,并报董事会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学 校)差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 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常驻地指长沙市雨花区、岳麓区、天心区、芙蓉区、开福区、望 城区。在常驻地以内,但公务所在地距离学校直线距离超过三十 公里的考试、比赛及重要工作会议活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 予以报销。
第三条 报账原则
(1) 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实行标准内凭发票报账, 超标自负,节约不补。
(2)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法,即总 额包干、超支不补。
(3)报账的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 日期、 内容 需完整、真实;否则不予报账。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 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范围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 工具(不 包括出租 小汽车) |
出差人员 |
火车硬席(硬席、硬 卧),高铁/动车二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 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 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 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但实报金额不得高于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的最高车票 价格,因特殊原因确实超过的,需写明原因,凭董事长审批方可 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 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实行标准限额,节约不奖,超支不补,凭 票报销,住宿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人员级别 |
直辖市、特区 |
省会城市 |
地、市及以下 |
中高层 |
400 |
320 |
280 |
其他人员 |
320 |
240 |
200 |
直辖市指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特区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是指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
准,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 宿。
第十三条 中高层同性多人出差,可单独住宿,按标准报账; 其他人员出差时,应安排同性合住,可按住宿标准的 1.5 倍报账; 不同级别同性出差,可分别参照级别标准报账。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对方指定住宿地点致住宿费 超标的,在报销时需提供书面证明,待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四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 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补助标准如下:(单位:元)
费用 |
直辖市、特区 |
省会城市 |
地、市及以下 |
市内交通费 |
80 |
50 |
30 |
第十七条 学校派公车随行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 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费用 |
直辖市、特区 |
省会城市 |
地、市及以下 |
伙食补助费 |
100 |
80 |
60 |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组织学生出差的,除往返交通费按标准报账 外,其他各项费用参照其他人员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报销差旅 费;费用由所在处室/学院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中高层人员指职务级别为中层 副职及以上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由对方单位负责接送及食 宿,或其他未实际发生市内交通费或伙食费的,出差人员应在报 账时如实申报,按标准核减补助金额,伙食补助早中晚餐标准按 1 :2 :2 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 报销。
1.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 报销。
3.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 内交通费。
4. 未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结束当月仍未报账的,财务处在核算当月工资时, 可按出差借支金额扣减该员工工资,待完成报销手续的次月,在 工资发放时发放该笔扣款。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 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因培训或会议等原因出差的, 还需提供培训、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时、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 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 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 调研。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 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 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 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审计监督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差旅费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 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
2.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活动以外的要 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 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 转嫁差旅费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
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 按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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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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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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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 |
|
出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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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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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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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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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直接上级 |
|
分管领导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