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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9     点击量:

 

 

湖外院字〔202215

 

 

 

关于印发《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处( 室)、浏阳校区: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讨论通 过,并报董事会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学 校)差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 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常驻地指长沙市雨花区、岳麓区、天心区、芙蓉区、开福区、望 城区。在常驻地以内,但公务所在地距离学校直线距离超过三十 公里的考试、比赛及重要工作会议活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 予以报销。

三条 报账原则

1 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实行标准内凭发票报账, 超标自负,节约不补。

2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法,即总 额包干、超支不补。

3)报账的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 日期、 内容 需完整、真实;否则不予报账。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 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范围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 包括出租 小汽车)

 

 

 

出差人员

火车硬席(硬席、硬 ),高铁/动车二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 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 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 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但实报金额不得高于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的最高车票 价格,因特殊原因确实超过的,需写明原因,凭董事长审批方可 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 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实行标准限额,节约不奖,超支不补,凭 票报销,住宿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天)

人员级别

直辖市、特区

省会城市

地、市及以下

中高层

400

320

280

其他人员

320

240

200

直辖市指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特区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是指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

准,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 宿。

第十三条 中高层同性多人出差,可单独住宿,按标准报账; 其他人员出差时,应安排同性合住,可按住宿标准的 1.5 倍报账; 不同级别同性出差,可分别参照级别标准报账。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对方指定住宿地点致住宿费 超标的,在报销时需提供书面证明,待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四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 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补助标准如下:(单位:元)

费用

直辖市、特区

省会城市

地、市及以下

市内交通费

80

50

30

第十七条 学校派公车随行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 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费用

直辖市、特区

省会城市

地、市及以下

伙食补助费

100

80

60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组织学生出差的,除往返交通费按标准报账 外,其他各项费用参照其他人员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报销差旅 费;费用由所在处室/学院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中高层人员指职务级别为中层 副职及以上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由对方单位负责接送及食 宿,或其他未实际发生市内交通费或伙食费的,出差人员应在报 账时如实申报,按标准核减补助金额,伙食补助早中晚餐标准按 1 :2 :2 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 报销。

1.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 报销。

3.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 内交通费。

4.  未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结束当月仍未报账的,财务处在核算当月工资时, 可按出差借支金额扣减该员工工资,待完成报销手续的次月,在 工资发放时发放该笔扣款。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 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因培训或会议等原因出差的, 还需提供培训、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时、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 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 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 调研。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 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 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 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审计监督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差旅费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 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

2.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活动以外的要 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 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 转嫁差旅费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

 

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 按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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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员工出差申请表

 

 

申请人

出差人员

 

 

出差原因

 

出差起止时间

    日至

(共  天)

交通工具

出差地点

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 直接上级

 

 

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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