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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情形及其后果

发布日期:2017-12-27     点击量: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一、 虚开发票的概念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案例】

王老板:“小陈,你昨天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我已办好了。”

小陈:“谢谢王老板。您帮我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我省了不少事。”

“小刘,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得很严,看在我们多年合伙做生意的份上给你开吧。”

小刘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王老板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是指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

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和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成立专案组对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开展检查。经查,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该公司与受票企业无任何业务往来情况下,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以代扣税款及收取手续费方式,虚开建筑业网络发票154份,开具金额2.8亿余元,虚假申报抵扣金额2.2亿元。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2月26日、2014年4月29日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夏某、程某、陈某和金某抓捕归案。

二、 哪些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

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1月23日期间,某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原材料而没有进项发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某某通过高某从邯郸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票面金额共计1629314.35元,税额共计276983.3元,会计王某某将取得的18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05738.55元。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高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应注意的是,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之一,并不要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免费为他人帮忙介绍“业务”,都将作为虚开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案例】

2015年6月份,孙某某(已判刑)经营的某鞋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朱某某介绍,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取得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3500元。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

2015年12月初,江苏常州市国税局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分析发现常州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将涉案线索移交市稽查局。常州市武进区稽查局与武进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税警联合办案组,并于2015年12月14日正式立案检查。2016年3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实际经营负责人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对中间人周某作出拟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6年3月21日,周某被内蒙古警方抓获,并移交武进警方。

经查,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潘某为赚取开票手续费,在没有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6月、7月及10月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125份,涉及金额合计1217.58万元,增值税合计158.28万元,价税合计1375.86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开具的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虚开,处以罚款3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转载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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