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费公示 -> 正文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负债管理

发布日期:2017-12-25     点击量: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学院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京阳大道      

招生电话:0731-88164788  0731-88204788

学工处电话:0731-8824561

专网络部招生电话:0731-88207666   

校办公室电话:0731-88460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