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招待费用管理,统一开支标准,控制开支额度,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待对象
1、一类客人:与学院存在业务往来、教学交流或其他关系的外单位人员、集团、长沙校区与浏阳校区互相执行公务的所有员工。
2、二类客人:与学院存在业务往来、教学交流或其他关系的外单位尊贵客人、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公务的有关人员。
3、三类客人:指来学院视察、指导工作的政府部门领导或来学院进行学术交流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来学院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待主体
1、对于一类客人,统一由办公室主任接待,在学院食堂就餐。
2、对于二类客人,只有系主任及正处级以上级别管理人员,才可以向办公室申报填写业务招待费申报单后,在标准范围内招待(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3、对于三类客人,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相关人员接待。
第四条 招待标准
1、在食堂就餐的一类客人,每人每餐10元(发放餐券一张)
2、在外就餐的二类客人(不分级别,包含陪人):每人每餐40元。
3、在外就餐的三类客人由院长酌情确定招待标准。
4、在学校教工食堂用餐使用的餐券等票据必须加盖“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财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招待方式
1、一类客人:发放餐券,在学院食堂就餐(餐券由财务处统一购买,交办公室统一登记使用,每月由财务负责人检查使用情况)。
2、二类客人:可在食堂就餐,也可外出就餐。经过申报批准程序后执行,凭票严格按标准报账。
3、三类客人:在外就餐。
第六条 陪人规定
1、一类客人:不需陪人,由客人自行用餐券去食堂就餐。
2、二类客人:客人一至四人,陪人一;客人五至十人,陪人二;陪人以二人为上限,如果陪人超过二人,财务有权拒绝报账,其开支自负。
3、三类客人:陪人由院长酌情确定。
4、遵循勤俭节约原则,如因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由董事长批准可实报实销。
第七条 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各部门负责人、二级院院长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负责申报各部门的接待任务。招待申请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填写不全的不予批准。招待申请单填写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并核定招待规格和费用开支标准并确定招待地点,报主管院长批准,交财务处备案并预借相关经费。
招待费申报程序:申报人持主管院领导批示到行政办公室填写招待费申报单——招待部门正职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主管院长签字——执行。(包括在学院教工食堂用餐招待,如没有以上手续财务处一律不予以报帐或结帐)
第八条 招待申请单必须事先取得。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同意的招待,如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学院时,可向主管院长申请批准。主管院长不在学院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必须尽快到行政办公室补办招待申请单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在外需要招待,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回单位后必须尽快补办招待申请单手续方可报账。
第十条 凡工作餐,一律不准饮酒,宴会招待用餐,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应当饮酒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任何人(包含高层领导)不得在外记账挂账。申报一次,招待一次,不准申报一次招待多次。报销招待费时必须附招待费申报单于发票后,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招待费报销程序:申报人和学院陪同人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将招待费申报单附在发票和费用报销单后——部门正职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财务负责人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院长(主管院长)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会计制作记账凭证并编号——出纳根据已编号的记账凭证付款(报账人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是实收现金数,签字不齐全的,无论有无申请,视为个人招待)。
第十三条 学院对处室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明确在院、部建设费中开支,总额控制,学年内滚动使用,超支自负,节余不滚动到下一预算年度。
财务处每月就二级院、部门费用控制情况通知办公室和各部门,超过费用预算的,办公室不再受理招待申请,财务处不得再报销招待费。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是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开支,既要满足业务活动中的正常需要,又要树立良好的节约风气,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标准如与以前颁发的同类文件标准存在差异的,以此文件为准。具体解释权属学院财务处。
附件:招待费申请单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接待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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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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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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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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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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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陪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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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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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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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负责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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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
院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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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党)政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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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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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费用
| 预计需要¥ 元
| 财务
审计处
| 年 月 日申请人预借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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