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职工出差、借款、报销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出差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1、出差批准程序:教职工经部门领导批准,部门领导由院长批准,院长由董事会批准。
2、各部门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费用控制数。因特殊情况超过原计划出差天数的,须及时报领导批准。
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借款须填写借款单,按程序经部门领导批准,主管院长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借款。未经批准的,财务部门不予借款。
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按规定标准执行。
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订票手续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交通费实行标准限额,节约不奖、超支不补、凭据报销。
住宿费、交通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 火车
| 轮船
| 直辖市特区
| 省会城市
| 地、市
|
一类人员
| 软卧
| 一等舱
| 260
| 200
| 180
|
二类人员
| 硬卧
| 二等舱
| 170
| 120
| 100
|
三类人员
| 硬卧
| 三等舱
| 100
| 80
| 60
|
注:1、一类人员指副院长(含院校长)以上职位的人员;二类人员指二级院院长及副处级(含副处级、副教授)以上职位的人员;三类人员指副处级以下职位的人员。2、直辖市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特区指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省会城市指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高铁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同意,报董事长批准,并只能乘坐普通(经济仓)、或特价仓(高铁二等座)。未经批准的,财务处只能按照同路程列车车费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承担,低于列车标准的按实报销。4、出差人员借住亲戚朋友家而无住宿发票,则按对应住宿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有票据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再按60%比例予以补助,如果超过标准,超过部份自理。
第五条 教职工出差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实行“总额包干”补贴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晚上6点后出发或早晨8点前赶回的,当天不计天数)。
1、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标准:(单位:元)
| 直辖市、特区
| 省会城市
| 地、市以下
|
伙食费
| 35
| 20
| 15
|
市内交通费
| 20
| 10
| 10
|
2、出差给予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补贴的,不再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经部门领导、院领导批准报销餐费或交通费的,不再给予伙食或交通补助。
3、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的教职工,会议期间的费用按会议通知规定的项目如实报销(含往返路费);会议之外的费用不予报销,也不享受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4、随部门以上领导出差的教职工,确属不能分开开展业务和住宿的,经领导批准,可靠本级的上一级标准凭据报销。
第六条 长沙校区的员工去浏阳校区执行公务的,或浏阳校区的员工来长沙校区执行公务的,一律由当地校区负责安排食宿,只报交通费,不给予任何补贴。
第七条 省外出差不准自带小车。省内自带交通工具的不报市内交通费补贴。省内自带交通工具出差须经院长批准。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费补贴;住院一个月以后的停发伙食费补贴。
第九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个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归还余款。不按时办理报账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停止该欠款人的再次借款。超过15天不办理报账手续的,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利息从欠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此管理办法所执行标准如与以前同类文件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
名 单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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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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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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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到达
地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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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时间
| 月 日—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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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类 别
| 【 】飞机
| 【 】火车
| 【 】轮船
| 【 】公共汽车
| 【 】其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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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金额
| 元
| 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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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部门(二级院) ②主管校领导 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