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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来源: 原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9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93年的湖南省浏阳外国语进修学校,2002年由湖南浏阳河职业教育集团全资收购后,于2006年2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更名为现名。

学院在办学历程中,始终坚持以应用外语类专业为主导,以多语言平台上的商贸服务类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不断创新教育模式,凝练办学特色,提升发展品质,为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2012年,学院通过了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4年获得“长沙市骨干民办学校”建设立项。学院是世界职业教育院校联盟成员单位、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西部教育顾问单位。

面向未来,学院坚持依法办学、民主办学、科学办学、诚信办学原则,秉承“自由之人格、仁爱之精神”的校训,弘扬“勤传道、精授业、乐解惑”的教风,“砥砺品学、融汇东西”的学风,“厚德、精业、求实、创新”的校风和“民主、开放、多元、包容、创新”的核心价值理念,加强内涵提升和特色凝练,加强创新培养模式建设和办学成果积累,致力将学院建成我省小语种应用性人才培养基地、涉外商贸服务人才培养基地、服务外包和涉外护理人才培训中心、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与示范中心,“让每个人都能从这里走向世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简称“湖外”;英文名称为Hunan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缩写为HCF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

经向主办单位报备后,学校可视办学需要增设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www.huwai.edu.cn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浏阳河职业教育集团举办,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由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主管,同时接受湖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立足长株潭、面向湖南、辐射全国,按照市场标准和社会需求培养多语言平台上的商贸服务类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专家治校、名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教育阳光服务中心,除依法应当保密者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其他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本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坚持走“市场化、职业化、国际化”发展道路,以“人文素养+职业素养、语言技能+专业技能、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人才培养规格定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院自主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目前设有应用外语、护理、商贸服务和经济管理等四个大类共18个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制定和调整招生计划与方案,依法招收学生。按照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创新“产教交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推行“学分制”改革,落实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立自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常态化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为补充,根据需要与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切实加强办学基础、特色专业、师资队伍、实训基地等建设,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协调发展,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创造发展本科教育的条件。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和理论创新,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主动参与企业技术开发与管理应用研究,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推动合作发展和互利共赢。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凝练特色校园文化,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先进文化建设。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院长、副院级领导代表、中层干部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为7人(含1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学院独资举办方或合作办学控股方确定,董事由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提名,董事会决定。董事实行任期制,每5年为一届,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不定期会议制度。经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会议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并经与会2/3以上董事同意,议决事项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教学和高校管理要求。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决定董事的增补或退出。

(三)审定学院章程、董事会章程及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落实学院经费预决算方案,确保学院正常运行和重大项目建设经费。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3—4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院长助理。副院长及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院长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较为显著的学术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具有正高职称。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供董事会审核,并按董事会的决策意见组织实施;

(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使用和保护学院资产。协助董事长筹措办学经费;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法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董事会授权,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和学院运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工作的提案;

(十一)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董事会对学院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办法,对院级领导实行年度管理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院务会制度。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院务会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事内容,可召集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提出,由院长确定。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有2/3以上出席人员参加,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委委员7-9人,书记实行上级组织委派制,副书记及党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5年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参与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五)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事项时须有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监事会(以下简称“学院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院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情况以及执行董事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院长、副院长及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参与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学院财务运行管理状况,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政策和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董事会、院务会决策不当事宜可提出异议,并监督纠正;

第三十五条 学院监事会成员由专家代表、教职工代表、财务资产管理负责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实行任期制,每5年为一届,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监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院监事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并经与会2/3以上监事同意,所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职称评聘、成果及项目评审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决定: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重大项目申报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方案;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二)评定或推荐:学院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的教学科研项目或成果;教师职称的评审或评审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以及国家、省市“优秀教师”等表彰项目的人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及重大项目合作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院维护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院计划实施的事务凡是与学术相关的,在提交党委会、院务会讨论前,先提交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凡是涉及到学术水平评价的,先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组织评定;凡是涉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决策时,须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咨询意见,若有重大异议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实施。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成员以系(部)、处室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学院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3年为一届。如遇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或组织临时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代会接受学院党委和学院团委的领导,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作为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执行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增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院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的实施主体,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报学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系(部)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

(三)组织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四)制定本系(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五)提出本系(部)拟聘任人员需求,并负责本系部师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六)提出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系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部)设党总支(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为本系(部)贯彻落实学院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系(部)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系(部)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行使学院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问题决策的基本形式,根据会议内容,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三)系(部)的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等;

(四)系(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五)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和实训室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六)系(部)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系(部)招生计划、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系(部)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依法享有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及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指导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四)爱校爱岗,敬业奉献,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严于律己,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年度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解聘、奖惩、晋升和调整工资待遇以及确定绩效奖励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积极改善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进修和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与业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八条 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从事本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与服务;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和院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国家政策性补助。公平获得其他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及学院内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珍惜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四)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爱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学生社团,在学院团委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不具备学院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有:学院举办方投资、根据国家政策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国家政策性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校友和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财务审计监察制度等,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审计机构的检查与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预算制度,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课时费、与考核等次相对应的绩效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或学院制度确定的相关津贴、补贴和奖励,按时发放学生的奖助学金及国家政策性补贴。

第七十三条 学院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科研和校企合作的投入,保证学院正常运转。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举办者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社会或个人无偿捐赠给学院的资产、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学院资产的归属均由学院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转移和挪用。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依规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九条 学院健全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平安和谐稳定,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及人才优势,为地方、行业、企业发展服务,并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第八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和办学需要,自主建立生源基地和合作教育机制,实行阳光招生、诚信招生;通过校企合作、联合共建等形式,自主建立学生就业基地、区域性就业服务机构、境外合作就业平台,促进学生充分、有效就业。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重视和发挥校友会的职能与作用,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企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事业发展,积极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欢迎和鼓励校友为母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与母校的发展与建设。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募捐和筹资活动,代表学院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学院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九章 国际交流

第八十四条 按照《长沙市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将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建设成为与国际接轨的高职院校”的目标,学院坚持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实行开门办学、开放办学,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教育与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教育教学项目为引领,围绕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坚持国际合作、开放创新,重点拓展教学标准开发、专业与课程共建、师资交流与培训、学生分段培养、合作教育投资等国际合作领域。

第八十六条 学院充分利用合作资源和国际性教育组织平台,开辟学生境外就业渠道和网络,依法促进学生境外就业。

第八十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高素质外籍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促进中西文化的融合,凝练特色校园文化。

第十章 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的变更,由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九条 学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

(一)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迫使学院停办。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配合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一条 学院自行终止时,由学院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成员组成核算小组,配合审批机关组织核算;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算。学院进行清算时,对剩下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三)核发教职工工资、课时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清还有借款合同、协议或借据的教职员工借款。

(四)偿还其他债务。

(五)举办者收回应获得的个人资产。

(六)清偿前述财产后剩余的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出资者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徽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内圆中间部分为汉字“外”的草书炫彩字形,颜色由红、黄、绿三种颜色融合渐变而成,两圆环相间部分上方是中文“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下方是英文“Hunan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标准旗帜,中央印有学院校徽,左上方印有中文校名。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校歌是《湖外的明天更美好》。

第九十五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7月7日为校庆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与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应以本章程为准则,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八条 学院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院发生分立、合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须经学院教代会1/3以上代表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议,经董事会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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